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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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Jenyi Chen

\u003C群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的正當性何在> 目前看來,群眾是以中正一分局於今天早上將公投護臺聯盟在立法院前的集會遊行許可逕行廢止為由,認為警方此舉違憲;甚至因為早上的清場行動,導致蔡丁貴教授衝入中山南路快車道遭公車撞傷為由,要警方給個交代。 就法論法,中正一分局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的集會遊行是否違法? ※集會遊行法第15條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那麼本案中正一分局警方所依據者,應是在於本條第1項後段,我們就要看是否符合該法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其中之一的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若依下述中正一分局網站的公告內容,中正一分局認為:「...該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的事實,警方所依據的應該是認為該聯盟屢次集會事實符合了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因而依據該法第15條第1項後段廢止該聯盟之前的集會遊行許可。 而據警方說法,在警方廢止集會許可後,公投盟亦已依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向警方提出申復。 從上面種種事證看來,警方依法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前面的集會遊行許可,應屬於法有據,並無任何違憲違法之處,一切照法律程序走,應該沒有問題。 至於若群眾認為集會遊行法本身是個惡法,那麼違憲與否,則要看一下大法官在103年3月21日的釋字第718號解釋,該號解釋文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換言之,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有違憲者係在於第8條、第9條、第12條有關緊急性、偶發性集會要事先申請許可的部分; 但對於本案包圍中正一分局所涉的該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則並無任何違憲疑慮,也請群眾不要再亂牽拖了,蔡教授也是自己衝入快車道導致受傷。本次包圍警局行動看起來似無任何正當性存在,再說,中正一分局並非立法院,沒有國會自主的問題,屆時勸離抬離架離驅離都不需經由誰的同意,夏夜悶熱,大家還是趕快回家去比較實在。 http://ift.tt/1eqB3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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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1, 2014 at 10:4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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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碎碎念】

(有時間、有興趣、有講理的話,看看 人家是怎麼分析的... .. .) 【群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的正當性何在】 →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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